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
办公室〔2016〕13号
办公室转发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>的通知》
各处级部门、单位:
现将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>的通知》(厅〔2016〕46号)转发给你们,请组织认真学习,积极宣传政策,严格遵照执行,加强监督检查。将贯彻《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》与推进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有机结合,与落实“酒桌办公”专项治理紧密结合,持之以衡地强化作风建设,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工作氛围。
办公室
2016年9月14日
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关于印发《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》的通知
各市、县委,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直各单位,各人民团体:
《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》已经省委、省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
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2016年7月2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
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、省政府“三十条”,持之以恒纠正“四风”,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,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,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。
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,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工作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。
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,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。
对违反本规定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视情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。
对执行本规定不力、屡禁不止,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追究党委(党组)的主体责任和纪委(纪检组)的监督责任。
国有企业、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。